本周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4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2014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市中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66件,其中包括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涉及“凯悦”、“倍耐力”等驰名商标保护的涉外案件。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徐美中 通讯员 纪晓昕 时满鑫
近年来,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案件类型不断丰富,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 2014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66件,一审行政案件2件,二审刑事案件4件。青岛中院一方面妥善审理具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加大联调联解力度,成功调解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知识产权案件,2014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9.8%。
去年,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协签署合作备忘录,聘请18名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特邀科技咨询专家。在案件审判中,特邀咨询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承担复杂技术事实的查明任务,弥补了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取得了良好效果。去年,青岛中院在中德生态园设立了山东省首家知识产权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涉园区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酒店集团,拥有“凯悦”等商标,2004年“凯悦”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 “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凯悦”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日本SMC株式会社是“电磁阀用筒形线圈”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原告于2013年分别到两被告处购买到被控产品,原告经比对认为被控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是 《养生之道》一书的作者,该书于2009年1月正式出版, 2012年6月修订再版。被告高某在其经营的店内免费发放宣传册《养生之道》,开云 开云体育APP用以宣传和对其出售保健品促销。原告认为该宣传册从名字到内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系对原告《养生之道》一书的抄袭,开云 开云体育APP侵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了原告对《养生之道》一书享有的发行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倍耐力股份公司系全球第五大轮胎制造商,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中一个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车辆轮胎类产品上使用了这一商标,并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龙象广告有限公司是“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等3D魔幻艺术画的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艺术画,原告认为其中的16幅侵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万元。
原告系 “防尘防雨盖式电表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告青岛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销售与该专利相同的电表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专利权,本案中,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生产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配电箱,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被告青岛某公司、江苏某出版社、北京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三被告合作出版的《一辈子暖暖的好》一书,未经原告授权,在封面、封底及内页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以女士肖像为内容的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一辈子暖暖的好》中37次使用涉案照片,属复制、发行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青岛某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经营范围都包含管道配件、工程设施配件等。原告认为,开云 开云体育APP被告制作并公开使用的宣传册中的设备及管道,均是由原告独立研发制造并应用在客户生产中。被告假借原告的产品图片,是利用原告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为达到推广自己同类产品所做的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管道配件,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原告虽然认为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的“双管道”和“2号泵”照片并非被告产品,但无法证明系原告产品或被告没有能力生产出照片中的产品,因此,被告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的混淆,对原告造成损害。最终,法院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齐某等侵商业秘密罪案。齐某原系青岛某集团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离职后任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洗衣机公司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为青岛某集团员工。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发送包含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求职简历,并在离职后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原企业洗衣机的数据信息。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向齐某发送该企业的各类数据信息。上述信息经鉴定,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商业秘密罪。法院分别以侵商业秘密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或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